政治雷達法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 › 第3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 第3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並具有附表一所列各科別應考資格,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本考試: 一、飛航管制科別:十八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 二、情報通信科別: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 三、飛航檢查及適航檢查科別:十八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 四、航務管理科別:十八歲以上。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