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 › 第8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 第8條

本考試各科別依需用名額與各試增額錄取需求,決定各試錄取標準。第一試增額錄取需求,由典試委員會定之。 應考人達各試錄取標準者,應予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 一、各試有任一科為零分。 二、第一試成績未滿五十分,或第二試成績未滿六十分。 三、第一試英語會話科目成績未滿六十分。 四、飛航管制科別英文科目成績未滿六十分。 五、情報通信、飛航檢查、航務管理、適航檢查科別英文科目成績未滿五十分。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