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 › 第7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 第7條

本考試各科別考試總成績之計算,飛航檢查及適航檢查科別以第一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第二試成績占百分之三十合併計算之,其餘科別以第一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二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之。 第一試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