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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飛航管制人員體格複檢標準
› 第1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飛航管制人員體格複檢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
第七條
規定訂定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飛航管制人員之體格複檢(以下簡稱本複檢)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辦理。
第3條
本體格複檢除依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乙類體位標準檢查外,並應作下列項目之檢查:一、腦電波。二、…
第4條
前條第五款心理性向測驗之(一)動作判斷能力檢查、(二)認知及推理能力檢查及(三)空間能力檢查…
第5條
本複檢採逐項檢查方式,若檢查至某項不合格時視為複檢不合格,尚未檢查項目不再繼續檢查。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看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飛航管制人員體格複檢標準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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