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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
› 第10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 第10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以外之機關,並須於內政部及其所屬機關再服務三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之機關任職。 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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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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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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