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 › 第7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 第7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十四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 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經內政部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二等考試、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第3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附表一所列資格之一,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本考試…第4條本考試二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分…第5條本考試各等別類科之應試科目,依附表二之規定辦理。第6條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第8條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一、體格指標: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第9條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保訓會核定,本考試及格,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第10條本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以外之機關…第11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 第6條看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