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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規則 第6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二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之。三等、四等考試以筆試成績計算之。 各等別筆試成績,二等、三等考試普通科目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乘以賸餘百分比合併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平均成績計算之。 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一千二百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五分五十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六分二十秒以內。體能測驗不計入本考試總成績。 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應考人成績達各試錄取標準者,應予錄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取: 一、第一試有一科為零分。 二、第二試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準。 三、第三試口試成績未達六十分。 四、總成績未達五十分。 五、三等考試之外國文科目未達五十分且未達各該語文組到考者之平均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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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二等考試、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第3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附表一所列資格之一,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本考試…第4條本考試二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口試;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分…第5條本考試各等別類科之應試科目,依附表二之規定辦理。第7條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十四日內,應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第8條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一、體格指標: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第9條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保訓會核定,本考試及格,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第10條本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以外之機關…第11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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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