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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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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年終考績案經各核定機關核定後,送達期限,由銓敘部按照實際情形規定之,至遲不得逾次年三月。但依
第二條
第一項規定展期辦理者,不在此限。 上級機關核轉或核定下級機關考績案時,如發現其有違反考績法規情事者,應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 各機關考績案經核定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後,應以書面或符合電子簽章法之電子文件方式通知受考人。考績列丁等或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者,應附記處分理由及不服處分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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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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