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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應屆辦理考績期間,人事主管人員未向機關長官簽報辦理考績者;或機關長官據報而不予辦理者;或不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期限辦理者;均以遺漏舛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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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