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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6條

受考人所具條件,不屬第四條及本法第六條所列舉甲等或丁等條件者,由機關長官衡量其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或就其具體事蹟,評定適當考績等次。 受考人兼具第四條及本法第六條所列舉甲等及丁等條件者,除其獎懲已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相互抵銷者外,由機關長官視情節,評定適當考績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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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