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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8條

依法權理人員,以經銓敘部依其所具任用資格銓敘審定之職等,參加考績。 調任同官等內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人員,以原職等參加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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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