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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三款及第十四條所稱及格滿三年,其計算自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至報考之考試舉行前一日止。 本法第十三條各款所稱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者,其學歷之採認,依教育部訂定發布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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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