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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 第3條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
第二條
所稱公開競爭,指舉辦考試時,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符合本法
第七條
、
第九條
及
第十三條
至
第十七條
之規定,且無
第十二條
不得應考情事者,皆得報名分別應各該考試,並按考試成績高低順序擇優錄取。 本法
第二條
所稱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指本法
第二十四條
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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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指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年度開始前、申請舉辦…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法第一條所稱以考試定其資格之人員,指下列各款人員:一、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二、…
第4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指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年度開始前、申請舉辦…
第5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服兵役,指正額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前,依兵役法服法定役役期尚未屆滿或國防工…
第6條
本法第五條第三項所稱申請延後分配訓練,指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
第7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指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二級考試、三級…
第8條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應考年齡之計算,其年齡下限以算至考試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年齡上限以算至…
第9條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本法修正施行前,經各種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及格,受特考特用永久限制轉…
第10條
須體格檢查之考試,應考人應於報名前或榜示後實施體格檢查。報名前檢查者,應於報名時繳送體格檢查…
第11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三款及第十四條所稱及格滿三年,其計算自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
第12條
本法第十四條所稱職業學校、高級中學,包括其他同等之學校。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
第13條
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取得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三等考試、四等考試相當類科之應考…
第14條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報名,應依考試公告指定之方式與期限為之。報名各種考試,除考試公告或其他法規…
第14-1條
應考人於各種考試開始時,不具備或喪失應考資格者,不得應考;已應考之科目均不予計分。報名各種考…
第15條
(刪除)
第16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稱分試,指兼採二種以上考試方式或筆試程序之考試。其考試方式依序進行,前一…
第17條
(刪除)
第18條
(刪除)
第19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按錄取類科,依序分配訓練,訓練期滿成績…
第20條
(刪除)
第21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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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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