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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及格人員於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指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一級考試、二級考試、三級考試、普通考試及初等考試及格人員,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指下列各款之機關、學校: 一、總統府、行政院、立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 二、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 三、各部、委員會、總處、中央研究院、國史館、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同層級之二級機關或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 四、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學校。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特殊性質機關,指實施地方自治之政府機關及掌理下列特殊業務之機關: 一、掌理審判事項之司法院。 二、掌理國家安全情報事項之國家安全局。 三、掌理警察、消防行政、移民行政之內政部。 四、掌理外交及有關涉外事項之外交部。 五、掌理國防事項之國防部。 六、掌理關務事項之財政部。 七、掌理檢察、矯正、司法保護、行政執行及國家安全調查保防事項之法務部。 八、掌理國際經濟商務事項之經濟部。 九、掌理路政及航政事項之交通部。 十、掌理社會福利事項之衛生福利部。 十一、掌理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事項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十二、掌理海域及海岸巡防事項之海洋委員會。 十三、其他特殊性質機關。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得比照前項考試之等級舉行一、二、三、四、五等之特種考試,指特種考試一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一級考試。特種考試二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二級考試。特種考試三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特種考試四等考試相當普通考試。特種考試五等考試相當初等考試。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指本法第八條特種考試高科技或稀少性工作類科考試及第二十四條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及格人員於服務六年內不得轉調,指特種考試及格人員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 用人機關申請舉辦特種考試時,考選部應就機關性質及其業務需要加以認定,其合於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舉辦特種考試之規定者,報請考試院核定之。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之高等考試一級考試相當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後之高等考試二級考試;修正施行前之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相當修正施行後之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修正施行前之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丙等考試相當修正施行後之普通考試;修正施行前之特種考試之丁等考試相當修正施行後之初等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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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條本法第二條所稱公開競爭,指舉辦考試時,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符合本法第七條、第九條及第…第8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應考年齡之計算,其年齡下限以算至考試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年齡上限以算至…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法第一條所稱以考試定其資格之人員,指下列各款人員:一、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二、…第3條本法第二條所稱公開競爭,指舉辦考試時,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符合本法第七條、第九條及第…第4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指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年度開始前、申請舉辦…第5條本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服兵役,指正額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前,依兵役法服法定役役期尚未屆滿或國防工…第6條本法第五條第三項所稱申請延後分配訓練,指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第8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應考年齡之計算,其年齡下限以算至考試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年齡上限以算至…第9條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本法修正施行前,經各種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及格,受特考特用永久限制轉…第10條須體格檢查之考試,應考人應於報名前或榜示後實施體格檢查。報名前檢查者,應於報名時繳送體格檢查…第11條本法第十三條第三款及第十四條所稱及格滿三年,其計算自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第12條本法第十四條所稱職業學校、高級中學,包括其他同等之學校。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第13條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取得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三等考試、四等考試相當類科之應考…第14條公務人員各種考試之報名,應依考試公告指定之方式與期限為之。報名各種考試,除考試公告或其他法規…第14-1條應考人於各種考試開始時,不具備或喪失應考資格者,不得應考;已應考之科目均不予計分。報名各種考…第15條(刪除)第16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稱分試,指兼採二種以上考試方式或筆試程序之考試。其考試方式依序進行,前一…第17條(刪除)第18條(刪除)第19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按錄取類科,依序分配訓練,訓練期滿成績…第20條(刪除)第21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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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