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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第一條所稱以考試定其資格之人員,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 二、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 三、各級民意機關公務人員。 四、各級公立學校職員。 五、公營事業機構從業人員。 六、交通事業機構從業人員。 七、其他依法應經考試之公務人員。 前項各款人員依法不受任用資格限制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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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