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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11條

本訓練之基礎訓練課程,由保訓會訂定之。 性質特殊訓練如另定其他訓練,其課程由保訓會協調有關機關訂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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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