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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7條

基礎訓練所需經費,由文官學院編列預算支應。 實務訓練所需經費,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性質特殊訓練,如屬另定其他訓練者,其所需經費,由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或訓練機關(構)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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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