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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 第6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6條
第 一 章 總則
基礎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所屬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辦理或委託訓練機關(構)學校辦理。 實務訓練由保訓會委託各用人機關(構)學校辦理。但實務訓練期間,得實施集中訓練,並由保訓會委託相關機關辦理。 性質特殊訓練得由保訓會委託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辦理。 前三項訓練得按錄取等級、類科或考試錄取分發區集中或分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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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依本辦法行之。
第3條
本訓練分為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但性質特殊之高等及普通考試類科或特種考試錄取人員訓練(以下簡稱…
第4條
(刪除)
第5條
基礎訓練以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及行政程序與技術為重點。實務訓…
第7條
基礎訓練所需經費,由文官學院編列預算支應。實務訓練所需經費,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編列預算支…
第8條
考選部應於公務人員考試公告後,將考試公告及應考須知函送保訓會據以擬定訓練計畫。並應於榜示後將…
第9條
委託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辦理本訓練時,應由該機關擬訂訓練計畫,函送保訓會核定實施。但公務人員特種…
第10條
訓練計畫應明定訓練類別、訓練重點、訓期、訓練課程、實施方式、訓練機關(構)學校、調訓程序、保…
第11條
本訓練之基礎訓練課程,由保訓會訂定之。性質特殊訓練如另定其他訓練,其課程由保訓會協調有關機關…
第11-1條
本訓練之期間、免除或縮短訓練、津貼支給標準、請假、輔導、獎懲、停止訓練、成績考核、廢止受訓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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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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