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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須具備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類科審核標準
› 第5條
公務人員考試須具備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類科審核標準 第5條
各用人機關依
第三條
規定提出申請設置類科,應由分發機關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核轉考選部,並由考選部邀請學者專家、分發機關及相關用人機關依下列標準審核商定之: 一、職務內涵與專門職業證書之執業範圍相當者。 二、職務內涵與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權利有關係者。 三、工作經驗年限及其出具證明單位之合宜性。 經審核准予設置須具備專門職業證書始能應考之類科,由考選部研修相關考試規則,報請考試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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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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