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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11條

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 公務人員依前項規定請假時,長官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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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