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 第6條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6條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亦不得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