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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15條

公務人員依法享有之權益,不得因拒絕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而遭受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 公務人員遭受前項之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時,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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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