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 第13條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第13條

各機關學校應視業務需要擬定公務人員進修計畫,循預算程序辦理。 各機關學校選送進修之公務人員,應確實按核定之進修計畫執行,未報經各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