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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第18條

各項訓練及進修所需經費除編列預算支應外,得向受訓人員或其服務機關學校收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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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