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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第17條

各主管機關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協調國內外學術或其他機構,提供公務人員終身學習之機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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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