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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99.12.30訂定) 第3條

參加基金人員曾任依規定得予併計之其他公職、公營事業、義務役軍職、替代役人員或留職停薪期間等未繳納基金費用之年資,得於初(轉)任到職支薪、復職復薪或主管機關依法令釋准予併計之日起五年內申請補繳基金費用。於初(轉)任到職支薪、復職復薪或主管機關依法令釋准予併計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補繳基金費用者,其應繳之基金費用,由基金管理會依其任職年資、等級對照同身分別同期間相同俸點薪級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之總和。逾三個月期限申請補繳基金者,另加計利息。 前項申請人如屬初任公務人員者,其依前項規定申請補繳基金費用之五年及三個月時效,均自實務訓練期滿正式派代發文日起算。 第一項所稱複利終值之總和,指本人、政府應撥繳之基金費用及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孳息。所稱加計利息,指依所定自三個月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服務機關申請函發文日之前一日止,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利息,並應於繳交基金費用時併同繳交。該加計之利息,應逕由服務機關與申請人依遲延申請之責任歸屬負擔。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99.12.30訂定)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補繳基金費用之申請程序,除銓敘部另有規定外,應由參加基金人員備齊證明文件及本人簽名或蓋章之申…第6條申請人申請補繳基金費用,應於基金管理會通知之二個月繳費截止期限內,依規定全額或撥繳比例共同負…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參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基金)人員轉任不同身分別職務時,其轉任前原繳而未曾領取之基…第4條補繳基金費用之申請程序,除銓敘部另有規定外,應由參加基金人員備齊證明文件及本人簽名或蓋章之申…第5條補繳基金費用之計算標準,除銓敘部另有規定外,依下列標準辦理:一、曾任公營事業人員年資,依附表…第6條申請人申請補繳基金費用,應於基金管理會通知之二個月繳費截止期限內,依規定全額或撥繳比例共同負…第7條補繳曾服義務役軍職、替代役人員年資,依基金管理會核發之繳款單完成繳費程序後,其初任到職支薪日…第8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前已任政務人員,於該條例施行後退職或在職亡故…第9條本辦法所適用各種書表格式,由基金管理會定之。第10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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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