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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99.12.30訂定)
› 第7條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99.12.30訂定) 第7條
補繳曾服義務役軍職、替代役人員年資,依基金管理會核發之繳款單完成繳費程序後,其初任到職支薪日之俸點薪級如有變更並追溯生效者,應由原申請服務機關檢附申請人相關證明文件,函送基金管理會重新核算,並辦理補繳或退還基金費用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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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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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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