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99.12.30訂定) › 第4條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99.12.30訂定) 第4條

補繳基金費用之申請程序,除銓敘部另有規定外,應由參加基金人員備齊證明文件及本人簽名或蓋章之申請書,先由服務機關人事主管人員切實審查。如申請書表及所附證件不足者,應通知申請人補正後,函送基金管理會辦理。基金管理會受理後,如申請書表及證件仍不足者,服務機關應於基金管理會通知二個月期限內補正。 補繳基金費用之應附證件如下: 一、初(轉)任派令及敘薪證明文件。 二、申請補繳基金費用期間未曾領取退離給與之服務(役)證明文件。 三、申請補繳基金費用期間之敘薪明細證明文件。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未依第一項規定補正者,基金管理會應於補正期限屆滿後退件。但申請人仍得依第三條所定五年申請期限內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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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