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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99.12.30訂定)
› 第6條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99.12.30訂定) 第6條
申請人申請補繳基金費用,應於基金管理會通知之二個月繳費截止期限內,依規定全額或撥繳比例共同負擔,一次繳入基金管理會委託代收之金融機構基金帳戶;未於基金管理會通知之繳費截止期限內一次繳入基金帳戶者,該通知作廢。但仍得依
第三條
所定五年申請期限內重新提出申請。 逾基金管理會通知之繳費截止期限始繳費者,或完成繳費程序後有自始不具申請補繳基金費用要件者,應由基金管理會無息退還誤繳之基金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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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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