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 › 第2條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 第2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由行政院與考試院秘書長及銓敘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等機關首長及軍公教人員代表組成。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