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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 第4條

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 由機關首長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出席時,應優先指派具法律、財務或會計等專長之主管以上人員出席。 代表軍公教人員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由其推派之機關或團體改派人員出席。 前二項指派或改派之人員,均應先期通知本會,列入出席人數,並得參與會議發言;其非經機關首長或推派之機關、團體明確授權者,不得參與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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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由行政院與考試院秘書長及銓敘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行政院主…第3條前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等機關首長合計五人,由本會以公開抽籤方式依序推派直轄市政府機關首…第5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等機關首長兼任之委員及代表軍公教人員之委員聘期二年,其中代表軍公教人…第6條依第三條第一項以公開抽籤方式依序推派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等機關首長兼任之委員,於聘期屆滿…第7條本會委員由主任委員提請考試院院長聘兼之。第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六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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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