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
› 第4條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 第4條
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 由機關首長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出席時,應優先指派具法律、財務或會計等專長之主管以上人員出席。 代表軍公教人員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由其推派之機關或團體改派人員出席。 前二項指派或改派之人員,均應先期通知本會,列入出席人數,並得參與會議發言;其非經機關首長或推派之機關、團體明確授權者,不得參與表決。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由行政院與考試院秘書長及銓敘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行政院主…
第3條
前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等機關首長合計五人,由本會以公開抽籤方式依序推派直轄市政府機關首…
第5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等機關首長兼任之委員及代表軍公教人員之委員聘期二年,其中代表軍公教人…
第6條
依第三條第一項以公開抽籤方式依序推派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等機關首長兼任之委員,於聘期屆滿…
第7條
本會委員由主任委員提請考試院院長聘兼之。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六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 第3條
看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