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 › 第3條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 第3條

前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等機關首長合計五人,由本會以公開抽籤方式依序推派直轄市政府機關首長二人,縣(市)政府機關首長三人。 軍公教人員代表由下列機關、團體推派人員組成: 一、公務人員代表五人,其中四人由中華民國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推派之;其餘一人由銓敘部推派之。 二、軍職人員代表二人,由國防部推派之。 三、教育人員代表三人,其中一人由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推派之,一人由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推派之;其餘一人由教育部推派之。 前項軍公教人員代表之推派應考量衡平性與專業性,由具財務金融、經濟、法律、投資管理、風險控管、退休金管理、企業管理、會計或審計等學識或經驗者優先擔任,其推派方法由各推派機關、團體訂定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條依第三條第一項以公開抽籤方式依序推派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等機關首長兼任之委員,於聘期屆滿…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由行政院與考試院秘書長及銓敘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行政院主…第4條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由機關首長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出席時,應優先指派具法律、財務或會計…第5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等機關首長兼任之委員及代表軍公教人員之委員聘期二年,其中代表軍公教人…第6條依第三條第一項以公開抽籤方式依序推派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等機關首長兼任之委員,於聘期屆滿…第7條本會委員由主任委員提請考試院院長聘兼之。第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六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 第2條看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