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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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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3條
本會由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業務主管擔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委員會議時,得由各該機關依職務代理程序指派人員代理出席。但由專家學者擔任之委員均應由本人出席委員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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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會委員會議(以下簡稱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組成之。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
第4條
委員會議以每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5條
下列事項應提委員會議討論之:一、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收支、保管、運用及規劃提委員會議決…
第6條
委員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議案之表決以在場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
第7條
委員會議表決方法,由主席斟酌情形,依下列方式擇一行之:一、舉手。二、投票。三、無異議時宣告通…
第8條
本會委員對於委員會議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以備查考。
第9條
專家學者擔任之委員如同時擔任其他公、民營事業機構之職務或自行從事相關行業、投資者,對於提委員…
第10條
委員會議列席人員如下:一、本會主任秘書及各組、室主管。二、其他應邀之本會顧問及有關機關人員。
第11條
委員會議議程,依下列次序編列之:一、報告事項。二、討論事項。三、臨時動議。
第12條
委員會議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會議次別。二、會議時間。三、會議地點。四、主席姓名。五、主…
第13條
委員會議議程應於開會前分送各出席、列席人員,但具有時效之議案,不及編入議程者,經主席核定後,…
第14條
委員會議出席、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會議有關事項,對外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如有對外公開之必要,應…
第15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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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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