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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6條

委員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議案之表決以在場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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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