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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5條

下列事項應提委員會議討論之: 一、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收支、保管、運用及規劃提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二、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收支、保管、運用機構之決定事項。 三、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受委託運用機構所提基金運用計畫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事項。 五、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機構績效之考核事項。 六、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調整提撥費率及其幅度之建議事項。 七、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資訊作業之整體規劃、系統分析、程式設計、資料處理及其他有關資訊管理應提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八、其他有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業務管理應提委員會議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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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會委員會議(以下簡稱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組成之。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第3條本會由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第4條委員會議以每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第6條委員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議案之表決以在場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第7條委員會議表決方法,由主席斟酌情形,依下列方式擇一行之:一、舉手。二、投票。三、無異議時宣告通…第8條本會委員對於委員會議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以備查考。第9條專家學者擔任之委員如同時擔任其他公、民營事業機構之職務或自行從事相關行業、投資者,對於提委員…第10條委員會議列席人員如下:一、本會主任秘書及各組、室主管。二、其他應邀之本會顧問及有關機關人員。第11條委員會議議程,依下列次序編列之:一、報告事項。二、討論事項。三、臨時動議。第12條委員會議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會議次別。二、會議時間。三、會議地點。四、主席姓名。五、主…第13條委員會議議程應於開會前分送各出席、列席人員,但具有時效之議案,不及編入議程者,經主席核定後,…第14條委員會議出席、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會議有關事項,對外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如有對外公開之必要,應…第15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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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