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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 第12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一條第四條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第九條第一項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及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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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