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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 第6條

本基金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本基金依預算法規定,應屬特種基金,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決算編造,除應依照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及審計法規定辦理外,應由基金管理機關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運用方針編製收支預算,提基金監理委員會覆核。 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報告暨收支決算,提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議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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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