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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退休事實表、任職證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應先由服務機關人事主管人 員切實審查;如因所附證件不足或有錯誤者,應通知補正後,再彙送銓敘 部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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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