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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第 二 章 辦理退休、資遣之程序
各機關自願、屆齡或命令退休人員,應填具退休事實表,檢同本人最近二 吋正面半身相片一張、退撫新制實施前之任職證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報請服務機關彙轉銓敘部審定。 已依規定申請退休,但因服務機關作業不及或疏失,致未於本法第二十條 所定三個月期限報送退休案者,不受三個月期限之限制。 各機關屆齡或命令退休人員未依第一項規定辦理者,應由服務機關代為填 具退休事實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彙轉銓敘部審定。 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核定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之日起領取之月退休金及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核定自年滿五十五歲 之日起支領之月撫慰金,應由銓敘部及服務機關核定並列冊管理後,於開 始發給日之一個月前,通知支給機關開始定期發給。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2條退休人員有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所列情事之一,或領受月撫慰金遺族有本法第二…

「辦理退休、資遣之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25條退休事實表、任職證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應先由服務機關人事主管人員切實審查;如因所附證件不足…第25-1條各機關於受理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之所屬公務人員之退休或資遣案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召開考績…第26條屆齡或應命令退休人員,服務機關未依法辦理其退休案者,審計機關應不予核銷所支之俸給待遇。第27條服務機關對於擬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辦理資遣者,應先經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首長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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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