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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第 二 章 辦理退休、資遣之程序
服務機關對於擬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辦理資遣者,應先經 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首長覆核後,再送請主管機關核定。 本法第七條第四項所稱由該機關檢齊有關證明文件函轉銓敍部審定其年資 及給與,指各主管機關於核定資遣案後,應製發資遣令,並將資遣事實表 及相關文件,函轉銓敍部審定其資遣年資及給與。 各機關資遣人員,應填具資遣事實表,檢同退撫新制實施前之任職證件及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交由各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函轉銓敍部審定資遣年資 及給與。 各機關資遣人員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由服務機關代為填具資遣事實表 ,檢同相關證明文件,交由各主管機關函轉銓敍部審定。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4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稱請求權可行使之日,於退休金及資遣給與部分,係自核定退休或資遣生效日起…

「辦理退休、資遣之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24條各機關自願、屆齡或命令退休人員,應填具退休事實表,檢同本人最近二吋正面半身相片一張、退撫新制…第25條退休事實表、任職證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應先由服務機關人事主管人員切實審查;如因所附證件不足…第25-1條各機關於受理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之所屬公務人員之退休或資遣案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召開考績…第26條屆齡或應命令退休人員,服務機關未依法辦理其退休案者,審計機關應不予核銷所支之俸給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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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