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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發生危險致身心障礙者,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加 發退休金之標準如下: 一、全失能致全身癱瘓或致日常生活無法自理者:加發十五個基數之一次 退休金。 二、全失能且日常生活尚能自理者:加發十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 三、半失能者:加發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 前項失能等級之認定證明,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依公教人員 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出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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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