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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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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各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於發放月退休金期日之四十五日前,將政府捐助( 贈)財團法人及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之捐助(贈)或 投資占有之比例,依規定格式,以網路報送銓敘部。 銓敘部對於前項各主管機關所登錄之資料,應依本法
第八條
第二項第二款 及
第二十三條
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進行審查;其有不符或漏列者,應退回原 主管機關重新認定之;其重新認定後,仍有不符或漏列者,由銓敘部逕依 本法
第八條
第二項第二款及
第二十三條
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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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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