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 第123條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123條

第 四 章 退撫給與發放相關事宜 › 第 四 節 離婚配偶退休金之分配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發給公務人員已離婚配偶之退休金總額,由支給或發放機關依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自公務人員應領之退休金中,覈實收回之。其屬退撫基金支出部分有收回金額不足時,由政府承受並由第一百條第二項規定之支給機關編列預算補足。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退休且於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期間離婚者,其退休金依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被分配時,應予分配之退休金給付金額及方式,比照前條及前項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離婚配偶退休金之分配」的其他條文

第120條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屬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退休生效之公務人員,不適用本法第八十二條…第121條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分配比率,以公務人員與其離婚配偶於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第122條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離婚配偶得請求分配退休金之比率、金額及給付方式,於前條所定分配比率內…
← 第122條看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2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