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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 第123條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123條
第 四 章 退撫給與發放相關事宜 › 第 四 節 離婚配偶退休金之分配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發給公務人員已離婚配偶之退休金總額,由支給或發放機關依本法
第八十三條
第二項規定,自公務人員應領之退休金中,覈實收回之。其屬退撫基金支出部分有收回金額不足時,由政府承受並由
第一百條
第二項規定之支給機關編列預算補足。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退休且於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期間離婚者,其退休金依本法
第八十三條
第三項規定被分配時,應予分配之退休金給付金額及方式,比照前條及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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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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