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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 第124條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124條
第 五 章 年資制度轉銜
依本法
第八十五條
第一項及
第八十六條
第二項規定請領退休金者,應填具退休金給付申請書,併同相關年資證明等文件,由原服務機關、改隸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向審定機關申請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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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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