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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125條

第 五 章 年資制度轉銜
離職公務人員依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八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計算領取退休金時,所具合於本法第十一條所定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計算。 前項人員請領之退休金,依離職時之待遇標準及請領時適用之規定,計算平均俸(薪)額。 第一項人員依本法第八十五條及第八十六條規定請領月退休金者,應自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發給,並依本法第六十七條所定調整機制計算發給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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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