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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 第125條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125條
第 五 章 年資制度轉銜
離職公務人員依本法
第八十五條
第二項及
第八十六條
第三項規定計算領取退休金時,所具合於本法
第十一條
所定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依本法
第二十八條
規定計算。 前項人員請領之退休金,依離職時之待遇標準及請領時適用之規定,計算平均俸(薪)額。 第一項人員依本法
第八十五條
及
第八十六條
規定請領月退休金者,應自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發給,並依本法
第六十七條
所定調整機制計算發給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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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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