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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 第13條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三 節 退撫年資之採計及其相關事宜
本法
第十二條
第三款所定移撥政務人員與政府共同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年資,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依原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規定參加退撫基金之年資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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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1條
本法第七條第五項所稱公務人員依本法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指公務人員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至第四…
「退撫年資之採計及其相關事宜」的其他條文
第10條
本法所定任職年資,除下列規定外,均按日十足計算:一、本法第十四條所定退休年資採計上限。二、本…
第11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雇員,指依原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編制內雇員;所稱同委任及委任或比照…
第12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及本法第十二條第四款所定義務役年資,包含下列兵役年資:一、依兵役法徵集、考…
第14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應與依本法重行退休或資遣年資合併,計算最高年資採計上限之年資,以核給退…
第15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六款所稱其他公職人員,指曾任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
←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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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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