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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 第14條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法
第十五條
第二項所定應與依本法重行退休或資遣年資合併,計算最高年資採計上限之年資,以核給退離給與之年資為準。但曾支領技工、工友及各機關(構)、學校、公營事業及軍事單位純勞工身分之工等(級、員)、評價職位或其他與技工、工友性質相當職務年資所適用之法令核給退離給與者,不在此限。 本法
第十五條
第二項所定合計總年資不得超過本法
第十四條
所定最高年資採計上限,且不得超過本法
第二十八條
及
第二十九條
所定給與上限規定,依重行退休人員擇領之退休金種類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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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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