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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進修規則 第2條

公務員之進修,採用左列方式: 一、設班講習。 二、自修。 三、學術會議小組討論。 四、集會演講。 五、其他進修方式。 前項第一款之講習班,由各機關單獨或連合設置,第三、第四兩款之討論 及講演,並得聯合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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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