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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進修規則 第6條

公務員學術進修之成績優良者,得酌給獎品,或一個月俸以內之獎金;特 優者,並得連同論文或研究報告,報請銓敘部,轉呈考試院酌給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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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