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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進修規則
› 第4條
公務人員進修規則 第4條
各機關得指定職員若干人,指導學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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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公務員之進修,採用左列方式:一、設班講習。二、自修。三、學術會議小組討論。四、集會演講。五、…
第3條
公務員應研究之學術如左:一、國父遺教及總裁言論。二、中央重要宣言及決議案。三、現行法令。四、…
第5條
各機關應佈置教育環境,充實圖書設備,及其他公餘進修設施。
第6條
公務員學術進修之成績優良者,得酌給獎品,或一個月俸以內之獎金;特優者,並得連同論文或研究報告…
第7條
公務員進修之經費,按各機關經費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比例,由原有預算內勻支。
第8條
公務員之進修實施辦法,由各機關訂定,報銓敘部備查。
第9條
本規則自核准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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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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